2015年3月29日 星期日

何謂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的意義


區段徵收是政府基於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加以規劃整理後,由政府取得開發目的所需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其餘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讓售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以處分土地之收入償還開發總費用。辦理區段徵收,政府可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節省龐大建設經費支出,土地所有權人亦可領回抵價地,享有土地利用價值提高、公共設施完善、生活品質提昇等多重開發利益,是公私互蒙其利之措施。

台北市華江地區(第一期)是台灣第一個區段徵收區,於民國58年公告徵收,接續辦理者為61年基隆市安樂社區;71年台中縣東勢特一號道路及74年嘉義縣治遷建、新竹縣治遷建等4區,依當時之法令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面積最高以3公畝(約90坪)為限,且區段徵收補償費較市價偏低,不易為土地所有權人所接受,故其辦理績效不及市地重劃,再加上區段徵收所需經費龐大,籌措不易,致地方政府大都裹足不前。

民國75年6月29日修正後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原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應領補償地價,得自行選擇全部領取現金補償或全部申請領回抵價地,而領取現金補償者將來還可以再申請優先買回土地,對土地所有權人合法權益更有保障,以致能獲得大多數民眾認同,加以可帶動地方整體建設發展,地方政府乃相繼開辦。

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後平均地權條例第55條之2及同年2月2日公布施行之土地徵收條例,刪除領取現金補償者得再申請優先買回土地之規定,以鼓勵地主直接選擇領回抵價地,減少政府機關籌措大筆現金補償之困擾,並增訂土地所有權人應領之地價補償可以依個人意願選擇全部或部分領取現金補償或領回抵價地,增加土地所有權人選擇彈性,另規範政府所取得之剩餘可建築土地,除公開標售外,亦可採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等多樣化方式處理,以配合市場需要,有利開發成本之回收。

民國101年1月4日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將保護優良農地、召開2次以上公聽會、審議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改採市價協議及市價徵收補償、針對中低收入戶訂定拆遷安置計畫、有繼續耕作意願者得規劃配售農業專用區等納入土地徵收條例中,以充分保障民眾權益。

截至103年12月底止,全國已辦理完成區段徵收地區計101區,總面積約8,185公頃,提供可建築用地面積約4,420公頃,取得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用地約3,765公頃,節省政府建設費用約2,945億元。全國目前正在辦理中之區段徵收總計20區,總面積1,262公頃,預計可取得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用地計571公頃,可建築用地面積691公頃,節省政府建設經費共計1,084億元。

區段徵收簡易流程圖



一、實施地區或範圍選定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得實施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規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二、區段徵收計畫書核定、公告


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邀集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公聽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時,應即公告30日,並通知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詳細地說明,使民眾明瞭作業程序,並保障其權益

三、補償費發放及抵價地申請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之。

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地價、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補償費、土地改良費用補償費、營業損失補償費及人口與地上物之遷移費等。另有發給救濟金或獎勵金者,則非屬法定補償範圍,由執行單位視需要性及財務狀況發給之。

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之地區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四、工程規劃設計施工


區段徵收之公共工程包括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設施之施作及必要之整地工程。 

工地施工

五、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


由主管機關預計區段徵收土地平均開發成本,並斟酌區段徵收後各街廓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情形,估計區段徵收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計算基準。

六、抵價地分配


抵價地分配程序如下:
(一) 規劃選定抵價地分配街廓,並訂定最小分配面積。
(二) 訂定分配作業要點(採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街廓及公開抽籤原則訂定之)。
(三) 召開分配作業說明會。
(四) 受理申請合併分配(抵價地領回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未申請者發給現金補償)。
(五) 訂期辦理分配作業。
(六) 製作分配結果圖冊,公告30日,並通知受分配人。
(七) 差額地價清償及囑託所有權登記。

公開化、透明化的抽籤作業

七、地籍整理及交地


抵價地分配程序如下:
(一) 實地埋設界標。
(二) 地籍測量。
(三) 囑託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四) 他項權利之重新設定及通知。
(五) 繕發土地權利書狀。
(六) 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實地指界交接土地。

土地點交實況

八、土地處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規定: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公有土地配回原管理機關外,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 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二) 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或鄉(鎮、市)有。

(三) 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四) 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

(五) 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土地標售開標實況


目前桃園地區幾個規劃中的區段徵收意示圖


中壢體育園區區段徵收意示圖




A22捷運老街溪站區段徵收意示圖


桃園中福區段徵收意示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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